|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以月利率8.4‰计息;自2019年9月5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8.4‰计息,并加罚50%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891.3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