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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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盘锦荣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盘锦天龙五金机电汽配文化广场17栋7号(现17-107号)商铺剩余房款447500.00元,且其中17500.00元自2014年9月29日起,另430000.00元自2017年12月24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