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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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佳领带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诗尔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绍兴诗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诗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187155.5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扣除已付的0.1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若绍兴诗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有权对浙江诗尔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嵊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嵊州国用(2005)字第1-229号,不动产证明:浙(2017)嵊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6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5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浙江加佳领带服装有限公司对绍兴诗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3487155.50元借款本金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2018年(嵊州)字0067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付的0.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绍兴诗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绍兴诗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24元,由绍兴诗博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加佳领带公司、诗尔博领带公司、***、***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