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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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八达铜业有限公司 绍兴县绿扬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县绿扬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八达铜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对绍兴县绿扬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县绿扬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绍兴县绿扬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浙江八达铜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