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巴尔虎左旗恒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巴尔虎左旗恒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1838.40元,合计251838.4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1.2分(年利率14.4%)计算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计2561元,由被告新巴尔虎左旗恒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