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解除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制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烧结机设备采购合同》; 二、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已付货款554056元(其中已扣除抵扣税款14.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合计654056元; 三、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制公司退还已发货物(双方已核对无异,由被告自行取回,详见附件发货清单共5页);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90元,由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制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