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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32735元、评估费8040元、施救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