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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51249.64元及利息(以151249.6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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