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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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51249.64元及利息(以151249.6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