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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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振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07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4元,鉴定费22000元,合计35394元,由原告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14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城市管理局负担3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