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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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盐城市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287.71元、公共能耗费550元,合计人民币1837.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创美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