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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其中15万元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10万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负担8425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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