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其中15万元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10万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负担8425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建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