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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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 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兴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29939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北京中兴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270000元及利息(以327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自1999年7月16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的复利); 三、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追偿; 五、驳回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17800元,由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负担87771元(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北京中兴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00元,由北京无线电元件四厂负担82771元,由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771元,由北京中兴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0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