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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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莱克特种助剂有限公司 铜陵莱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市曙光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清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曙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573586.75元、违约金386038.01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3月11日,以133066.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款清时止,以2573586.75元为基数,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铜陵市曙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整; 三、被告铜陵莱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铜陵市西湖自来水厂、铜陵清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芜湖莱克特种助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县(宗地上房屋4套,详见附记)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不含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2元,减半收取16181元,由六被告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