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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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213执737号之一 曲艺: 你罚金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自收到本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向本院给付罚金80000元、退赔被害人345933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办案人:孟祥升8778616419104112651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