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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33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5日的利息为98538.32元,之后的利息以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永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陶瓷工业区A园的不动产[房产证: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561.12平方米;土地证号:温国用(2007)第2-704号,使用面积:8939.06平方米]所得价款在保证第一顺位抵押权的前提下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C170309MG3338298号《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700万元。

三、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上述被告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C170309GR3338296号、C181224GR3338920号《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130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186元,减半收取79593元,由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负担,其中44073元由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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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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