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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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193,293.14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193,293.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止,以12,193,293.1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2,193,293.14元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720元,由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628元、余款6092元原告自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负担部分均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