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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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漯河冰泰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冰泰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14260(减半),由被告漯河冰泰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