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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漯河冰泰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漯河冰泰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14260(减半),由被告漯河冰泰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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