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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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913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1375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但是利息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