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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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84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41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合计人民币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