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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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洲建材城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将不动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4,3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70元,由被告四川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