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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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于2007年2月1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编号为TKFAA20072578号)。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一次性支付截止至2021年1月27日的本金138198.46元、利息1432.77元、罚息211.82元,被告***清偿完全部欠款前的利息和罚息仍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埔村海伦堡大道2号38幢501房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享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负担566元,被告***、***共同负担3200元(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将应承担部分迳付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