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偿还本金80960元,利息、罚息合计为8375.4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8月6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