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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签订的《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房屋恢复至原状即清水状态后交还给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2月21日的租金246033.06元;

四、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763.68元/日的标准,从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五、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7936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2月2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以7936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7月30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六、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7114元;

七、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返还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52910元;

八、驳回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9.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74.62元,由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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