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威宁县闽忠五金经营部货款1148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88元,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业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