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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威宁县闽忠五金经营部货款1148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88元,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业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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