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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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港联置业有限公司 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州港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退场损失费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以8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5元减半收取67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