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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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增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邯郸市丛台增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租赁费用25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5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邯郸市丛台增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10元,由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