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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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益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益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566562.24元; 二、被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益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83281.12元; 三、被告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益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83281.12元; 四、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南通益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11元、评估费75850元,计122761元(原告已预交),评估人员出庭费1500元(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支付),合计124261元,由原告南通益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346元,由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0707元、被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604元、被告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4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91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