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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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307民初23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307民初23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就第一判项中上诉人***所需偿还的借款本金513091.63元中的199996元及利息(以19999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的标准,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46.03元、***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2.06元、***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2.0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