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的采暖费共计2716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