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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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3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元,由原告***负担275元,由被告***、***负担4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