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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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宁汇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汇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7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正常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宁汇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280元,由被告西宁汇涛商贸有限公司.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