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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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5536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71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