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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杰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路霸士户外照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路霸士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杰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86元,合计752元(已由原告惠州市杰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霸士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惠州市杰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