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包头市鸿泽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蒙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B×××××号昌骅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108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蒙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B×××××号昌骅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74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61316元、韩子琪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7423.4元、寇兰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4948.9元、护理费10437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7395元,共计177669.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鉴定费2800元; (接收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的账户:用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6228481349018562470) 四、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5000元(接收款项账户:用户名***,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分行,6228481346930279860);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被告包头市鸿泽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6元,由被告***负担2721元,由原告***负担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