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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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不老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不老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原告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于2014年3月10日形成的股权交割证明无效; 三、被告乌鲁木齐不老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章程修正案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和第三人***、***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扬州锅炉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