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晟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XX城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晟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854201.82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晟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500元由被告XX城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