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