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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四被告山西国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森脊凯能源有限公司、晋中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平遥华丰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山西平遥华兴电机铸造有限公司5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