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东和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73387.07元;

三、被告***向原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被告***向原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453.36元,电费6704.2元,物业费及电费合计10157.56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1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3-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