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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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和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73387.07元; 三、被告***向原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被告***向原告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453.36元,电费6704.2元,物业费及电费合计10157.56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1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