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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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