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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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双旺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恒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8)宁052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8)宁052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宁夏双旺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返还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多付的工程款239971.52元,承担施工产生的水、电费1万元;宁夏双旺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支付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上述费用合计349971.52元,由双旺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宁夏双旺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24元,由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9888元,由宁夏双旺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4736元,鉴定费用28000元,由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4000元,由宁夏双旺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60元,由宁夏双旺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