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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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380元,由***、***负担,***支付的鉴定费2600元、***支付的鉴定费2600元、***支付的鉴定费260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