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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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东柏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东柏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腾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290元、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夏东柏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