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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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 宁夏中宁红宝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清偿借款本金6940万元及利息3587640.11元(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对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城中心广场东侧中宁宾馆客房部1-8层,中宁宾馆老回餐1-5层、红宝商贸中心6#商业楼1-2层16、9#1-4层、中宁县城平安东街红宝公司办公楼1-6层【不动产权证书号:宁(2017)中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享有以该房产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抵押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738元,由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