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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7770元(12950元/年×5年×12%),合计人民币:1777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医药费84919.91元、护理费12610.80元(90天×140.12元/天)、伙食补助费2000元(20天×100元/天)、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755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后续治疗费38000元、鉴定费3380元、代理费8000元,合计人民币:166665.71元。 三、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对***给付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邮寄送达费336元,保全费1020元由***、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