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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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9823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0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277元,被告***负担2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负担1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