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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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220元及违约金13122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36.6元、保全费183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