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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1540元、评估费2500元,合计34040元; 二、被告***、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六安市国泰大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