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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3执恢1001号 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利: 申请执行人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0113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王建利已将和解金额43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恢10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