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诸原告鹅蛋款153400.00元(其中包括***33119.00元、***12441.00元、***36173.00元、***2420.00元、***16531.00元、***22186.00元、***8172.00元、***17997.00元、***43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0元,由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